当事人钱某某于2024年4月29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环堤北路碧桂园悦泷湾北侧的消防登高场地上实施了占用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
当事人袁某某于2024年4月29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环堤北路碧桂园悦泷湾北侧的消防登高场地上实施了占用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责令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依据《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
当事人潘某某于2024年4月29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环堤北路碧桂园悦泷湾北侧的消防登高场地上实施了占用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责令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依据《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